重慶黔江禁止倒賣采礦權,石料礦低開采規模30萬噸/年
重慶黔江區近日出臺了礦產資源管理實施辦法,對采礦權、新辦礦山、礦產資源開采登記、開采區域等提出了詳細的要求。
禁止擅自轉讓、倒賣采礦權
辦法規定,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新設采礦權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的形式公開出讓;開采礦產資源,應按照家有關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嚴禁無證和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禁止擅自轉讓、倒賣探礦權、采礦權,禁止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禁止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違法采出的礦產品。
低開采規模、服務年限進行嚴格控制
實施辦法對新辦礦山的低開采規模、低服務年限進行了嚴格控制,其具體準入條件如下:(一)石灰石礦山。其生產規模不低于30萬噸/年;整合及采礦證到期后新增劃資源的碎石礦山生產規模不低于20萬噸/年;且低服務年限不得少于3年。(二)飾面用灰巖礦山。其生產規模不低于1萬立方米/年;且低服務年限不得少于3年。(三)頁巖礦山。其生產規模不低于1萬噸/年;且低服務年限不得少于3年。(四)石英砂巖礦山。其生產規模不低于3萬噸/年,低服務年限不得少于3年。
實施辦法還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設計規定的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的考核指標。要求礦山企業須埋設拐點界樁,設置采礦權標識標牌,建立年度開采量、損失量及保有儲量臺賬,每年向區土房管局提交礦山儲量年報和開發利用統計報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在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填報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年度信息。以露天方式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邊坡穩定,禁止采取破壞性開采方式開采礦產資源,禁止礦山能生產。
“誰破壞、誰治理”加強環境保護
在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上,實施辦法要求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須遵守森林、土地、水土保持、水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防止環境污染、水土流失、地面塌陷、水源枯竭等災害發生。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報水利部門審批,及時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已設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應及時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采礦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金,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義務。因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引發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鎮鄉人民(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恢復和治理,對當地居民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