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放管結合礦業權規范轉讓
發布日期:2017-02-02 責任編輯:中譽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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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甘肅省土資源廳新修訂的《甘肅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6年10月10日起開始實施。新《辦法》對礦業權轉讓審批的范圍、礦業權人獨立法人資格、礦業權交易市場準入條件、礦業權轉讓審批流程和報件資料等四方面進行了調整完善。
甘肅省土資源廳新修訂的《甘肅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6年10月10日起開始實施。新《辦法》對礦業權轉讓審批的范圍、礦業權人獨立法人資格、礦業權交易市場準入條件、礦業權轉讓審批流程和報件資料等四方面進行了調整完善。
依照土資源部相關規定,《辦法》嚴格限定了轉讓審批的范圍,取消了甘肅省制定的企業內部控股股權轉讓有關條款,今后將不再審查礦業權人的內部股權結構、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轉而將礦業權人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予以整體對待。
鑒于甘肅省仍有部分采礦權人屬有地勘單位事業法人的實際情況,《辦法》規定,省級審批發證礦業權的轉讓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辦法》放寬了礦業權申請人市場準入條件限制。取消采礦權人的注冊資本準入條件;對于該省已設置的探礦權人注冊資本、勘查單位資質、技術人員等準入條件限制,一并予以取消。
《辦法》取消了礦業權轉讓須委托交易機構鑒證的程序,將原來的申請人向縣、市逐級提出申請后上報省土資源廳審批,以及轉讓、變更須前后兩次報件的程序,精簡合并為直接向市州土資源局提交申請并經簽署意見后上報省土資源廳,一并辦理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
除上述變動外,《辦法》還強調,探礦權、采礦權已過期的,探礦權因面積縮減無法延續或保留期滿的;不符合家產業政策或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礦業權正處于訴訟或仲裁期間,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的,或者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礦業權轉讓行為應當中止。礦業權人不得以承包經營方式變相轉讓礦業權或將采礦權分割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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